在當時英國的教會中,除了有很多敗德劣行的信徒外,亦有一批只是暫時相信的人,他們只是怕受地獄刑罰,並未真心悔改,很快便再任意犯罪,長久自欺,那就要永遠沈淪了。
清教徒認為從表面看,很難分辨誰是真心相信的,只有透過訓誡與懲治,才能作分辨與挽回。以下是巴克斯特於《論革新的牧師》一書中的論述撮要:
A. 訓誡與懲治的必須:
“缺乏訓誡必產生一種欺騙靈魂的傾向;使那些不是基督徒的人以為他們是基督徒......那些敗德的人以為他們的罪是一種可容忍的東西。我們在世人之前竟敗壞基督教本身,叫他們以為一個基督徒只不過是持有這種見解的人,以為基教之所謂聖潔,和世上其他虛偽宗教無殊。假如我們把聖潔和不聖潔的羊放在同一羊欗裏,而不用基督的方法來分別他們,那真是污辱基督了。”
巴克斯特認為訓誡是分辨真偽信徒的方法,也是保守教會聖潔、不辱主名所必須的。
B. 訓誡與懲治的目的:
“願他(犯罪者)在上帝之前,在教會會眾之前、真心誠意地悔罪......因為我愛他的靈魂,且順從基督之命,盡我的責任;目的無他,祗求在可能的範圍內,把他從罪惡中、從撒旦的權勢中、從上帝永遠燃燒的怒火中救出來,使他得以和上帝及教會復和。”
巴克斯特因愛那肢體與順服上帝,切望挽回他;懲治只是工具,愛心挽回才是最終的目的。
C. 訓誡與懲治的過程:
1) 訓誡那些過去犯罪或頑固不悟的生活的人:先聽那些私下勸戒他的人之報告,再由牧師試行規勸。
2) 運用規律勸導人表明出悔改的樣式:必須有憑據才作控告,在公開於會眾以前,先由教會幾位亮級人員私下聽斷這事。而另一方面,求上帝改變他們的心。
3) 悔改後要設法使他完全恢復原有地位。
4) 革除那些受過充份試驗仍頑固不知悔悟的人:為他們祈禱,使他們有悔改與復原之日。
D. 小結:
上述的懲治目的和方法皆與聖經相合(太18:15-20;林前5:9-13; 6:1-11;提前5:19-21;帖後3:14-15),重點在於以愛、禱告和上帝的感化挽回犯罪的肢體,也從中分辨信徒的真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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